宗教与司法权的纠葛

潘永强 撰稿 • 2007-12-31 11:24:49 • 栏目:邻国

  伊斯兰教是国教,在涉及穆斯林的婚姻与习俗事务上,伊斯兰教法庭拥有司法权,导致司法体系上存有双轨制。

  马来西亚的多族群和多宗教环境,经常导致复杂的纠纷,过去一年,法院就对数宗影响深远的宗教诉讼作出重大判决。今年即将结束之际,联邦法院在 12月 27日就对一宗案件作出如下裁决:伊斯兰教法庭无权审理民事婚姻,但对配偶改奉伊斯兰教后的孩子宗教信仰问题,却作出不利于非穆斯林的判决。

  该案关系到一名印度裔妇女苏芭丝妮,与其改信伊斯兰教的丈夫色拉华南之间的诉讼。今年 3月上诉庭曾裁定,非穆斯林无权阻止已皈依伊斯兰教的配偶,在未经其同意之下,将孩子皈依伊斯兰教。并且,如要申请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应向伊斯兰教法庭提出。

  上述判决触及一些具争议性的法律课题,包括改教、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教法庭的权限,以及当父母其中一人改教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它对社会和谐和宗教生活,将造成极大困扰,非穆斯林担心其权利受到侵害。

  后来当事人苏芭丝妮决定上诉联邦法院。法院 27日裁定,改奉宗教的丈夫有权带孩子改信伊斯兰教。但伊斯兰教法庭无权审理民事婚姻,因为伊斯兰教法庭仅有权解除在伊斯兰教法令下注册的婚姻。联邦法院认为,非穆斯林的婚姻不能因为其中一方配偶改信伊斯兰教而宣告自动解除,这对没改信伊斯兰教的一方不公平。“作为一名非穆斯林,妻子(苏芭丝妮)在伊斯兰教法庭没有法定身份(locus)。”这项判决可被视为是非穆斯林的小胜,但依然授予穆斯林家长在没有得到另外一方的非穆斯林家长同意下,可让孩子皈依伊斯兰教的权利。反对党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就批评这项判决,认为“任何文明社会都无法接受”,因为其中一方家长改变宗教,并不代表他可以改变子女的宗教。

  如果依上述判决的精神,它可能产生以下现象:民事法庭通常把子女(尤其是 7岁以下者)的抚养权判给母亲。然而,如果父亲想得到子女的抚养权,他可皈依伊斯兰教,然后强迫子女跟着他改变宗教,就此取得子女抚养权。

  法院的判决,仍无法解决许多宗教纠纷,其中关键在于,伊斯兰教是国教,在涉及穆斯林的婚姻与习俗事务上,伊斯兰教法庭拥有司法权,导致司法体系上存有双轨制,这就对一个宗教与政治关系复杂的国家,造成莫大困扰。

标签: ,

潘永强
电邮作者 | 查看 潘永强 撰写的所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