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审判的权利落实到公民

刘柠 撰稿 • 2008-04-22 03:13:11 • 栏目:邻国

  对处罚犯罪这种终极的国家公权的行使权限,能否让公民参与分享,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民主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日多家媒体报道,日法务省决定,酝酿已久的司法“审判员制度”将于明年5月21日起付诸实施。对自当日起提起诉讼的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将由按严格法定程序从普通市民中抽签产生的6名审判员与3名职业法官一起来共同承担。对被告的有罪或无罪,有罪的情况下,量刑的轻重,审判员不仅将参与相关评议,且拥有法律效力上完全等同于法官的珍贵一票。

  长期以来,日本的刑事司法审判,一直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门家包办的游戏。由于高度的专业性和对司法公正、审判“正确性”的重视,成了国民难以涉足、置喙的禁域,对此,批判声浪不绝。尤其是对诸如奥姆真理教等重大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被认为过度浪费了纳税人的税金,且国民缺席,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贯彻。同样是西方民主国家,英美有“陪审制”,法德有“参审制”,两者均以市民参与审判程序为特征。

  鉴于此,2001年6月,政府在反复检讨、论证的基础上,向国会建议导入“审判员制度”。3年后,国会出台了《关于审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审判员法”)。照政府说法,启动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让健全的社会常识反映到刑事审判中”;而著名比较法学家、东京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则认为,除此之外,该项改革至少还具有其它4项功能:让普通市民了解刑事司法制度,让法官了解普通市民的感觉;提高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促进参与型民主主义;改革刑事手续。

  考虑到该项改革对社会心理的冲击,在2004年5月法律颁布时,特意附设了5年后实施的法律细则,目的是为了在实施前,国民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心理、知识的准备,消弭不安。同时,从国家司法机关到大众传媒,以各种形式对国民进行普法教育,为确保审判工作的万无一失,展开了长达5年的试错、“彩排”。

  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政治家曾指出,陪审制度“是确立人民主权最有效的方法。”通过这样的改革,完善、保障法治社会国民的民主权利,让司法审判这种从来由身穿法袍的专业人士垄断的神秘重地,也能充分体现民众的参与。如此实验,在东亚社会无疑是开先河的之举。

  相形之下,我国虽然有所谓“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存在形式大于内容、产生程序不透明、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亟待改革。在不久前引发全社会关注、充满了戏剧性起承转合的许霆案审理过程中,一项网上调查表明,在ATM故障的情况下,10人中有9.1人会做出类似许的选择。但对许的判决,无论是原判还是后来的改判,对这种“普通人”的社会心理显然考虑不足,甚至有完全无视之嫌。而对处罚犯罪这种终极的国家公权的行使权限,能否让公民参与分享,让普通市民的“常识”感觉进入其判断基准的构成之中,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民主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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