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解套仍待时日
贾葭 撰稿 • 2008-04-28 11:25:26 • 栏目:中国检察系统此前本应达成统一追诉或者不追诉的标准,却因为蓝绿歧见,导致标准不一。
4月24日,马英九市长特别费案三审定谳,对其个人而言,终于洗刷清白,但这场政坛风暴并未就此平息。最高法院认同二审裁定马英九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但否决二审法官定义特别费之半数属于首长“实质补贴”或“特别酬庸”的性质。
如此,同样因首长特别费被起诉的吕秀莲、游锡堃和陈唐山等十一人的案子,以及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其未来走向就颇值得观察。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律层面规范国务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的性质与领用程序,杜绝这一模糊空间引起的司法争议。
马英九特别费案是全台首长特别费案中最先审结的一桩,一审及二审中,法庭均认为特别费为“实质补贴”,具备“特别酬庸”之性质。最高法院的对判决书概言之有三条最为重要:“非实质补贴”、“因公支出并用罄不成罪”、“纳入私囊才犯罪”,以此衡之,对陈水扁、吕秀莲等人颇为不利,但也会有一部分官员因此受益。
因为马英九五二〇就职以及终审日期的规定,使得马的特别费案不容再拖。最高法院做此判决,背后的意涵值得玩味。一方面厘清特别费之半数的性质,认定其公用的性质,杜绝了行政官员私用特别费的空间,推翻了行政上延续的惯例;另一方面又扩展“公用”的定义,认为“公益用途”亦在其列,对马而言稍有偏颇之意,因为全台的官员中,拿特别费捐给公益事业的,马英九是罕见的特例。
外传的“特别费大赦”将会因为最高法院的这一性质认定而无从谈起。最高检察署也表示,未来将以此作为侦办其他案子的规范。这样一些牵涉特别费案的官员,如并未中饱私囊且无主观违法认识,则可因最高法院的判决准则而脱罪。易言之,对于目前被告发的特别费案当事人,将审酌动机与是否施用诈术作为有罪与否的认定。就检署而言,这如同一张过滤网,未来特别费的争议会少很多。
对其他法院而言,最高法院的判决并非判例,下级法院未必有遵循的必要,审判中的争议未来不可避免。对检署而言,未来的特别费的侦办却是严峻考验。有发票的半数部分固然好侦查,以收据核销的半数部分,既非“实质补贴”,如何认定其为私用或者公用或者公益?这无法查证的部分,根本不可能办得下去。此外,侯宽仁如不为侦办马谢时的双重标准做出解释,亦恐难以服众。
绿营当初以特别费打击马英九的时候,当然料想不到,一审二审马英九因为“实质补贴”而获无罪,三审因为“非实质补贴”仍然无罪。这当然归因于马英九的清廉与洁癖,不是民进党的一些高层官员所能做到的。未来倘若据此断案,必有官员因诈取特别费而获罪,这才是当下民进党的大佬们忧心的地方。
检察系统此前本应达成统一追诉或者不追诉的标准,却因为蓝绿歧见,导致标准不一。当然,终结这一争议的最佳途径是,经由立法院修正特别费相关的主计法规,要么规定特别费用收据领用的部分是实质补贴,要么规定特别费非实质补贴,一律使用发票核销。这样在侦审之中的其他案件,才能得以解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