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恶法再添压力

潘永强 撰稿 • 2007-10-22 01:48:28 • 栏目:邻国

  近年来,要求废除内安法令的呼声不绝,但政府不为所动,它始终是执政者维系权力的最有力工具。

  马来西亚的“内部安全法令”向来被民权人士和反对党视为恶法:内政部长可以引用该法令,不经审讯地长期扣留异见人士。8年前,一名内安法令前扣留者决定起诉政府非法扣留。

  10月 18日吉隆坡高等法庭作出裁决,认为政府对起诉人非法扣留,并有暴力施虐,判决赔偿 250万马币(约 500万人民币)。这是大马司法史上首宗成功起诉政府的内安法令民事诉讼案。

  从事政治和社运的阿都马烈在 1998年参与一场示威活动后,被警方扣留 57天。他获释后决定入禀法庭控告政府。阿都马烈声称在扣留期间遭殴打超过 60次、遭到性骚扰、被迫喝尿,以及面对注射爱滋病毒等威胁。

  高庭法官在判词中谴责警方行径不人道、残忍及卑鄙,而且不经审讯的扣留,“在联邦宪法第 5条文下,是具有恶意的,所进行的盘问也明显是出于政治目的,与国家安全完全无关。”阿都马烈的胜诉,给其他前内安法令受难者极大鼓舞,纷纷表示有意效仿;同时他们表示把政府控上法庭并非争取金钱赔偿,而是要求正义和公道。据不完全的统计,曾在该法令下被扣留者,人数超过 10万,其中不少人未经法庭定罪,竟被扣留长达十年以上。

  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在 1960年开始实施。当时政府打算结束围剿马共的“紧急状态”,却另行制定这部法令,授权内政部长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受威胁下,可以扣留相关人士,不必经过法庭审讯。部长的扣留令每次长达两年,但可以一再延长,以致无限期扣留。

  当年内安法令制定时,已有反对党领袖认为规定过于宽广,担心有被滥用之虞。最初当局引用这道不受司法复核的工具对付共党成员,后来则用来镇压合法的左翼政党人士。七十年代起,滥用的情况和次数日益增多,不少反对党人、社会运动人士、异议份子都曾遭殃。

  如今,内安法令早已变质,引用时已不限于国家安全范围,而是针对政治反对派和民权活动人士,甚至被充当化解执政者政治危机的手段。执政党巫统在 1987年 1998爆发党内危机时,就动用内安法令扣留挑战者和社运人士,以达到震慑威胁作用,并转移危局焦点。

  近十余年来,要求废除内安法令的呼声不绝,但政府不为所动,它始终是执政者维系权力,或巩固个人派系的最有力工具。二十年前,在前首相马哈迪任内,司法独立饱受摧毁,更令法院无法制衡行政权力的独大。如今前扣留者可以透过司法救济,为政府的严重滥权打开一道缺口,也意味着司法部门正逐渐挣脱政治压力,重建自主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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