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权有重于言论自由?
Tsai Chinghua 撰稿 • 2007-10-22 02:24:57 • 栏目:文化副刊言论自由本身不是目的,个人权利之保障才是目的,正因如此德国基本法也不保障无限的言论自由。
几年前作家毕勒(Maxim Biller)的自传色彩小说《艾丝拉》(Esra)出版,引来喧然大波,因为小说中有些人物太过真实,作者描写的对象呼之欲出,尤其是艾丝拉这个形象,几乎所有认识女主角的人看了小说之后都猜得到作者在写谁,甚至连出版社的律师都事先警告过毕勒,希望他修饰一下,但是毕勒拒绝。果然因而引来了官司。
最近联邦宪法法院(das BverfG)作出判决,认为作者确实侵犯了私人权利,禁止这本书出版。这个案子最争议的是艺术创作自由与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艺术创作的限度究竟可以推到什么地方?这中间出现的伦理问题如何解决?艺术家能够未经当事人同意如此详细而清晰地描述一段私人感情关系吗?还有一个问题是,作者清楚地描述了一个得了不治之症的小孩子—但在现实生活中他很可能仍不知道自己的病是绝症!作者是否假文学之名侵犯了他人的生存空间?法官说,不,艺术是有限度的。连出版社的律师都承认,这本书“太过清晰也太有争异性”。
法官的逻辑应该是艺术自由确实必须被保障,民主国家中言论能自由被表达是重要的,但是为什么重要?因为言论自由是对抗专制政权最好的武器,必有言论自由才能限制政府对个人权利的压迫。因此言论自由本身不是目的,个人权利之保障才是目的。正因如此基本法也不保障无限的言论自由,所以艺术创作也不能涉及鼓吹纳粹。而在这里艺术跨越了艺术应享的自由之界限。
这种事情在台湾可能比较不会那么具争议。很多小说家的描写,在我看来似乎都已经有踰越入私人空间的问题。或许是台湾经历过高压统治,特别觉得言论自由的可贵,因此我们多能容忍侵入私领域的言论?又或者是因为台湾人自己也很享受某种受八卦媒体影响而出现的窥淫报导?又或者我们深谙后现代之道,清楚知道一切都只是符号,也只有符号,根本没有什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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