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的多数,稳定的变化

何京锴 撰稿 • 2008-05-5 05:23:11 • 栏目:美国

  6比3的判决并不稳定,且很可能在未来诉讼中被推翻,但其折射出最高法院近来判决的微妙而稳定的变化。

  4月28日,最高法院对印第安纳州的一起选举诉讼(Crawford v. Marion County Election Board, Indiana Democratic Party v. Rokita)做出判决。2005年由共和党控制的印第安纳州议会通过了一项选举法律,要求没有驾照、护照的选民在投票时强制办理肖像身份证明(photo ID)。共和党人以避免选举舞弊和“幽灵人口”为由支持法案,而民主党人则认为这一法律会使低收入者、少数族裔等传统的民主党支持者因办理肖像身份证明的繁琐手续或不愿在政府备案等理由不去投票,从而违反宪法第十五修正案关于公民平等投票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院以6比3的决定认可了印第安纳州法律的合宪性,由史蒂文斯、肯尼迪、罗伯茨三位立场各异的大法官支持的法院意见承认了肖像身份证明确实可能对选民权益造成损害,但撰写法庭意见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却更看重州议会阻止选举舞弊的迫切性,大法官们认为州议会有充分的理由来通过类似的法案,与此同时起诉州法的组织并没能证明法律对选民的权益造成了切实的损害,因此支持印州法律。以斯科利亚大法官为首的三名保守派法官的并行意见从根本上支持了类似法律的合宪性,斯科利亚大法官认为选民因为厌烦或不愿办理肖像身份证明而不去投票,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选民的问题。

  印第安纳州的选举法并没有为选民造成“无法逾越”的障碍,即选民主观的“不愿”与宪法修正案中的条款并无相关。苏特、布雷耶法官的异议则与法庭意见针锋相对,他们并不认为印州有足够的必要通过这样的法律,相反,选民因此法所蒙受的切实损失与潜在损害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能带来的正面效果。

  作为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之后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宗选举诉讼,印第安纳州选举法虽然获得了六位大法官的支持,但并不足以确立稳定的司法判例,并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着被推翻的风险。原因很简单,构成多数判决的六位大法官观点并不一致,三方意见体现出法官们不同的考量基点,对于相似的诉讼而言,只要原告方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选民的权益因法律实施蒙受了“切实且严重”的损害,史蒂文斯、肯尼迪大法官就可能倒向自由一派,因此法庭的多数并不稳定。

  如果结合高院在3月份就肯塔基州执行死刑一案的判决来看,2007年开庭期的后半段中,最高法院出现了明显的“保守化”、“现实化”倾向。法官们对证据的认定更为严格,自由派的史蒂文斯、布雷耶大法官都愈发重视现实存在的危害,而对于潜在的危害持怀疑态度。在大量民权诉讼中,由于原告方举证的困难性,潜在危害往往被用来证明权益损害的程度,但随着大法官们越来越重视现实证据的效力,未来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向更保守和严格的方向移动。

  对于史蒂文斯大法官而言,本次判决是他少有的倾向司法保守主义的一次判决,在判决书中,他多次提及了议会作为立法者的权威性和合宪性,甚至不惜举出19世纪的例子来证明印州法律的必要性。事实上,从文本主义者的角度,印州法律是否合宪才是根本问题,州法无论是有必要的还是“没有必要”(苏特法官语)的,都体现着立法者和其代议人民的意志,司法机构并不能超出自身职责为法律作价值判断。因此判决的关键并不在于损失与收益的权衡,而只在于选民的权益有无受到宪法修正案所禁止的“损害”。一向作为自由派法官旗手的史蒂文斯大法官此次虽然仍旧没有摆脱损失与收益的计较,但却更加重视州和立法机构的权威,的确是值得注意的变化。

  对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而言,此次判决体现了他迥异于阿利托(支持斯科利亚意见)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应证了外界对他司法温和保守的判断,而指派自由派的史蒂文斯大法官撰写法庭意见更与当年首席大法官伯格的策略如出一辙,某种程度上,罗伯茨将有望和肯尼迪一起,扮演最高法院平衡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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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京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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